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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1954号

吴开清、钟本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开清,钟本科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954号申请执行人吴开清,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钟本科,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吴开清与钟本科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钟本科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出入境等信息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钟本科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5件,申请标的达155万元;未发现被执行人钟本科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保证金20万元及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借款还请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在村、社区进行曝光,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吴开清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钟本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如有

审 判 员  姚平生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