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凌衍春,男,1953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阮玉和,男,1959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衍春与被执行人阮玉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万卿
代理
审判员 黄 鑫
代理
审判员 陈兴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