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7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春风巴士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裕安区平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6687297XW。
法定代表人:丁静欣,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东方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解放北路北门塔南侧商业步行街12号楼106、206、306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500000041215。
法定代表人:徐小艳,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春风巴士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东方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8日收到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2破1-1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安徽省东方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告知函,确认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申请人庞永钢等761位购房户主对安徽省东方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19日查封了安徽省东方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2台车辆,已于2016年11月21日解除了查封,并告知申请人安徽春风巴士广告有限公司持相关资料到管理人处申报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503民初3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如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