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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执276号

谭水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5-06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水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执276号

被执行人:谭水林,男,汉族,1974年7月28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现羁押于四会监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少刑终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谭水林没收全部财产一案。该生效法律文书判令:谭水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根据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的移送,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谭水林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谭水林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永科

代理

审判员  王显荣

代理

审判员  唐龙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