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25执410号之二

李子鹏与罗凯、钱琼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子鹏,罗凯,钱琼华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4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子鹏,男,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罗凯,男,197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钱琼华,女,197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执行李子鹏与罗凯、钱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立宏

审  判  员  罗婕妤

审  判  员  林隆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  林桂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