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622号
申请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颍上县解放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
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梁洪江,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二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梁洪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经网络查询梁洪江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实地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进
审判员 周 晓
审判员 宋桂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余光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