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鲁06民监99号杨廷军:你因与盛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州市人民法院(2005)莱州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称:莱州市人民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庭审前不核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手续,对证据没经过你亲眼过目质证后发表质证、辩论意见即确认为事实不当;鉴定不公开,鉴定机构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约定,且鉴定时双方均未在场,程序违法。故请求撤销(2005)莱州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本院经复查认为,经查证原审卷宗,原审审理中,已按法定程序核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并告知双方当事人享有的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亦已经过庭审质证,认证;原审审理已依据你的鉴定申请对你的笔迹予以鉴定,符合法定程序,你并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证实原审鉴定结论错误。你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