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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6079号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姬某某与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姬某某,李某某,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6079号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边县。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系某某客户经理。被告姬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郑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姬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退回。

审判员  赵彩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