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6079号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边县。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系某某客户经理。被告姬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郑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姬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退回。
审判员 赵彩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