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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6957号

信诺汇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晓梅,信诺汇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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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6957号申请执行人杨晓梅,女,1988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信诺汇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开阳路1号瀚海大厦2层210室。法定代表人伊恩·哈维,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晓梅与被执行人信诺汇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工资争议一案,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京劳人仲字[2016]第62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

一、信诺汇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杨晓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至四月二十七日期间的工资一万八千八百八十三元。本裁决对信诺汇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为终局裁决。信诺汇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杨晓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自���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晓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信诺汇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信诺汇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晓梅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信诺汇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晓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69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秀山

审 判 员  丁海成

代理

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千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