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1783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志。被执行人王振。申请执行人王新志与被执行人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34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07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季江东
审判员 陈建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殷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