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2015号
原告:邹连科,男。
被告:赵凉,男。
被告:邹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连科与被告赵凉、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邹连科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邹连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连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退还原告邹连科。
审 判 长 李雪飞
人民陪审员 原 泽
人民陪审员 汪艳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文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