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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民初2015号

邹连科诉赵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邹连科,赵凉,邹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2015号

原告:邹连科,男。

被告:赵凉,男。

被告:邹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连科与被告赵凉、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邹连科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邹连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连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退还原告邹连科。

审 判 长  李雪飞

人民陪审员  原 泽

人民陪审员  汪艳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文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