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30050号
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心贻湾6-1-1501。
法定代表人:麦东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雪峰,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员工。
被告:贾利平,女,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贾利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计28元,由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红旭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腾 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