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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6697号

伊犁明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伊犁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6697号

原告:伊犁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马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XX,住伊宁市。

原告伊犁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伊犁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犁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结清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犁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伊犁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思 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娜尔盖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