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20629号
原告:上海夕徽试验仪器厂。投资人:卜环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露,女,上海夕徽试验仪器厂员工。
被告:新乡太行散热器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夕徽试验仪器厂诉被告新乡太行散热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夕徽试验仪器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林庆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丹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