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03执8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丽、谢宗锦与被执行人大连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丽,谢宗锦,大连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8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丽。申请执行人谢宗锦。被执行人大连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家魁。本院在执行张丽、谢宗锦与大连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且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迟云海

代理

审判员  徐 立

代理

审判员  丁孝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景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