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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6执2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柘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赖小明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柘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赖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6执2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柘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

法定代表人:蔡永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生,男,系柘荣县农村信用社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斌,男,系柘荣县农村信用社职员。

被执行人:赖小明(又名赖小敏),男,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本院受理执行柘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赖小明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赖小明所有的坐落于柘荣县双城镇东峰村256号房地产【房产权证号:柘房权证字第X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柘国用(2004)第XXX号】是本案的抵押物,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以(2016)闽0926执28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赖小明所有的坐落于柘荣县双城镇东峰村XXX号房地产【房产权证号:柘房权证字第X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柘国用(2004)第XX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旻

审判员 詹金华

审判员 陈欢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玉芳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