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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民终794号

李国军与石凤芹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国军,石凤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民终7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军,男,现住东丰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凤芹,女,现住东丰县。

上诉人李国军因与被上诉人石凤芹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6)吉0421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国军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李国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国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李国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艳霞

审 判 员 朱建勇

审 判 员 车全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宋民秀

书 记 员 唐钰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