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民终7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军,男,现住东丰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凤芹,女,现住东丰县。
上诉人李国军因与被上诉人石凤芹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6)吉0421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国军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李国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国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李国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艳霞
审 判 员 朱建勇
审 判 员 车全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宋民秀
书 记 员 唐钰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