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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3执586号之一

韩珏与刘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珏,刘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3执5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韩珏,男,满族,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

被执行人:刘宁,男,汉族,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珏与被执行人刘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宁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3执5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敬东

审判员  贾德富

审判员  王丽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凤涛附:本案执行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