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82执839号

纪明华申请王广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纪明华,王广录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839号申请执行人纪明华,男,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双辽市。被执行人王广录,男,汉族,1984年12月26日出生,住所地双辽市。纪明华申请王广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纪明华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玉福

审 判 员 :刘凤华

代理

审判员 : 陈 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彭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