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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12715号

高金宝与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金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2715号

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1—10号319、320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焕喆,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秀红,女,1981年2月19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鸵山乡丁屯村胡屯***号。身份证号:230119198102192926

被告:高金宝,其他不详。

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金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及准确家庭住址,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霄霄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