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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03执394号

王庆利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庆利,抚顺市章党煤矿

裁判文书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03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王庆利,男,汉族,住抚顺市抚顺县。

被执行人:抚顺市章党煤矿,地址抚顺市抚顺县。本院在执行王庆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抚顺市章党煤矿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立即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