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内2526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李虎,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蒙古族,服务性工作人员,地址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海日罕街9组29号。诉讼代理人董杰,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被执行人恩克门德,男,1992年6月29日出生,蒙古族,地址西乌旗乌兰哈拉嘎苏木。本院在李虎申请恩克门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恩克门德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哈斯巴特尔
审判员 格希格达来
审判员 王 旭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彦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