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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1405号之一

彭毅等9人与厦门智创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房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毅,厦门智创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房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4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彭毅等9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毅,男,汉族,1984年2月2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勇,男,汉族,1979年7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厦门智创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墩上小区22号1301室之四。

法定代表人:蒋文明。

被执行人:厦门房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钟岭路68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罗安庆。本院在执行彭毅等9人与厦门智创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房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彭毅等9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亦无法提供厦门智创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房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彭毅等9人的债权102450元及违约金尚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尹胜虎

代理

审判员  谢源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洪福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