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0593号
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260-6号。
法定代表人:陈世杰。
委托代理人:李响。
被告:隋欣。
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隋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春红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春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任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