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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2585号

安进连、林庆臣与刘夫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安进连,林庆臣,刘夫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585号

原告:安进连,女,汉族。

原告:林庆臣,男,汉族。二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效贤。

被告:刘夫芹,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进连、林庆臣与被告刘夫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进连、林庆臣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夫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进连、林庆臣撤回对被告刘夫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原告安进连、林庆臣负担。

审判员  夏苍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