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585号
原告:安进连,女,汉族。
原告:林庆臣,男,汉族。二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效贤。
被告:刘夫芹,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进连、林庆臣与被告刘夫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进连、林庆臣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夫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进连、林庆臣撤回对被告刘夫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原告安进连、林庆臣负担。
审判员 夏苍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