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3403号
申请执行人:代明太,男,汉族,1967年10月28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重庆洋龙置业有限公司,住于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龙濠街3号楼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0944938-2。
法定代表人:邓功灿,总经理。申请人代明太申请执行重庆洋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足法民初字第039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代明太申请执行重庆洋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4)足法民初字第039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7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11月7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重庆洋龙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大足县棠香街道办事处文昌街的门市,并查明该门市已经抵押给了周顺利,现无法给申请人办理产权证,另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重庆洋龙置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代明太申请执行重庆洋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渝0111执340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世友执行员 宋 雪执行员 郭 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