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02民初2405号
原告:王某,女,1988年1月2日出生,苗族,无业,住铜仁市碧江区。
被告:杨某,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侗族,铜仁市设计院职工,住铜仁市碧江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学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雷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