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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02民初2405号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02民初2405号

原告:王某,女,1988年1月2日出生,苗族,无业,住铜仁市碧江区。

被告:杨某,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侗族,铜仁市设计院职工,住铜仁市碧江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学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雷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