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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5执281号

王某申请执行袁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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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5执28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85年1月8日生,农民。被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1986年5月11日生。王某与袁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2014)礼民初字第01077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权利人王某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袁某某应支付王某2016年孩子抚养费2400元。本院2016年7月28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银行、车辆、工商、房产等部门进行了查询,袁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5执281号王某与袁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次执��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步超

审判员  崔存文

审判员  邓国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