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01民初3226号
原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温州商会,住所地凯里市环城西路80号。法定代表人孔成岳,系该商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珂,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苗族,现住贵州省凯里市,系该商会党支部办公室主任。
被告:姜洪治,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启东市人,现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张婕妤,女,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启东市人,现住江苏省启东市,系姜洪治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温州商会与被告姜洪治、张婕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温州商会于2016年10月21日以“为协调好双方关系,有利于长期合作,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温州商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0元,已减半收取的4810元,由原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温州商会负担。
审判员 刘于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孟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