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5执73号之三移送机关: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韦光彩,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韦光彩犯受贿罪刑事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韦光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缴纳200000元罚金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90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光彩的银行存款,房屋、工商、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调查,发现韦光彩有银行存款9800元以及房产登记。本院依法冻结了韦光彩相关账户及查封了其位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滨江区广德大道尹崇佩住宅楼四楼的房产一套。2016年11月14日本院依法划拨了韦光彩银行存款9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佩华
审判员 黄亦飞
审判员 王流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覃桂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