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3150号被执行人魏怀平,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关于魏怀平罚金一案,我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9月5日依法移交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登记,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魏怀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我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被执行人魏怀平应履行罚金7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欠罚金7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聊东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对魏怀平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伐
审判员 聂 磊
审判员 于敬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