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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02民初3290号

周明婵与滕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明婵,滕传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02民初3290号

原告:周明婵,女,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滕传海,男,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原告周明婵与被告滕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周明婵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周明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薛    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正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