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02民初3290号
原告:周明婵,女,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滕传海,男,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原告周明婵与被告滕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周明婵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周明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薛 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正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