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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3执344号

张乾雅与苏立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乾雅,苏立元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3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张乾雅,女,汉族,1983年6月28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被执行人:苏立元,男,汉族,1971年12月12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本院在执行张乾雅与苏立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苏立元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苏立元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在另案执行中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平

审判员  徐邦长

审判员  韩 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施孝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