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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1102号

庄明雄、薛云英民间借贷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庄明雄,薛云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1102号被执行人庄明雄,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薛云英,女,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庄明雄、薛云英未缴纳本案受理费一案,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25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移送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庄明雄、薛云英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未缴纳本案受理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陈峰与被执行人庄明雄、薛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闽0181执第283号),本院已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庄明雄、薛云英与(2016)闽0181执第28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庄明雄、薛云英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2528号民事判决中本案受理费部分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繁金

审 判 员  林华龙

代理

审判员  郑学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正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