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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2128号

罪犯张天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绑架
当事人
张天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2128号罪犯张天志,男,1960年11月7日生于大石桥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5日以(2006)四立刑再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天志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罚金人民币2万元。本院于2011年4月29日,为该犯减刑1年。刑期自2004年6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止,截止2016年10月31日余刑为7个月24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6年10月31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天志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3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天志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庆华

审判员  蔡丽娜

审判员  刘玉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