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2128号罪犯张天志,男,1960年11月7日生于大石桥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5日以(2006)四立刑再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天志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罚金人民币2万元。本院于2011年4月29日,为该犯减刑1年。刑期自2004年6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止,截止2016年10月31日余刑为7个月24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6年10月31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天志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3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天志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庆华
审判员 蔡丽娜
审判员 刘玉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