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739号申请执行人刘怀良。被执行人弘仁(大连)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贤忠。本院在执行刘怀良与弘仁(大连)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3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迟云海
代理
审判员 徐 立
代理
审判员 丁孝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景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