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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宜法执字第1056号

陈玉峰申请执行胡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玉峰,谷治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宜法执字第1056号

申请执行人:陈玉峰,男,汉族,1984年1月3日出生,住宜阳县。

被执行人:谷治强,男,汉族,1964年8月5日出生,住宜阳县。关于陈玉峰申请执行谷治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327民初21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谷治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谷治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谷治强所购买的宜阳县城关供销社位于宜阳县城关镇红旗西路南侧从西向东数第七间门面房直接过户到陈玉峰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学军

审判员  鲁飞飞

审判员  马毅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少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