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2388号
申请执行人:郑启昌。
被执行人:何周成。本院在执行郑启昌与何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调查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仅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周成名下粤AM8Z**号汽车一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周成名下位于白云区远景路67号1804房房产,除此之外,本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向本院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雁青
审判员 李升山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芳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