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127执2308号被拘留人:汪贵生,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汪银菊与汪贵生(2016)浙0127执2308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汪贵生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