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执286号
被执行人:陈夏进,男,汉族,1958年8月16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暂住地:广东省中山市,。本院(2014)珠中法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陈夏进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因被执行人陈夏进未缴纳该款,经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洪天偿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陈夏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M0581386902)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以人民币25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敏
代理
审判员 王显荣
代理
审判员 唐龙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刘 聪
书 记 员 陈雪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