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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2360号

尤明宝与王启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尤明宝,王启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360号申请执行人尤明宝。被执行人王启义。本院在执行尤明宝与王启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