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7844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栎帆,该公司员工。被告乔红梅,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乔秀芳,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刘国军,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2016年11月18日受理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乔红梅、乔秀芳、刘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依法免收。
审判员 乔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