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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7844号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乔红梅等两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红梅,乔秀芳,刘国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7844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栎帆,该公司员工。被告乔红梅,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乔秀芳,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刘国军,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2016年11月18日受理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乔红梅、乔秀芳、刘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依法免收。

审判员  乔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