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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2415号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盛宝纺织有限公司、单宝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盛宝纺织有限公司,单宝成,单淼,袁伟,单志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41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盛宝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单宝成。被执行人单淼。被执行人袁伟。被执行人单志萍。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盛宝纺织有限公司、单宝成、单淼、袁伟、单志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