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745号申请人曹秀梅,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王丽丽,女,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申请人曹秀梅因与被申请人王丽丽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秀梅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丽丽名下银行存款2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丽丽名下银行存款2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红坡
审 判 员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