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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财保745号

申请人曹秀梅因与被申请人王丽丽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秀梅,王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745号申请人曹秀梅,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王丽丽,女,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申请人曹秀梅因与被申请人王丽丽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秀梅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丽丽名下银行存款2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丽丽名下银行存款2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红坡

审 判 员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