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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执恢38号

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丽岩、房克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丽岩,房克河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薛丽岩、房克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薛丽岩、房克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暂未得到履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2)通民二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佳峰

审判员  孙国军

审判员  孙永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高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