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02执2444号

滨州市滨城区瑞丰广告材料批发部与李波、张红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滨州市滨城区瑞丰广告材料批发部,李波,张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2444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滨城区瑞丰广告材料批发部。被执行人李波。被执行人张红梅。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3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2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建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