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2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程勋昌,男,1975年9月生,住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胡俊峰,男,1967年2月生,汉族,住本市大通区。申请执行人程勋昌与被执行人胡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009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勋昌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1908.5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经依法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乃 光
审判员 张宏彬
审判员穆伟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平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