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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4003-1号

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与包九龙、海特木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包九龙,海特木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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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4003-1号

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架玛吐镇主街道北第14家。经营者:鲍代兄,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大专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架玛吐镇万峰种子经销处。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平(系该公司员工),男,1991年3月7日出生,蒙古族,工人,高中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北新嘎查。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包九龙,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海特木乐,��,1968年5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与被告包九龙、海特木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包九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撤诉。

审 判 长  姜黎黎

审 判 员  孟庆东

人民陪审员  高占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才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