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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4执77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市支行与张晓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市支行,张晓伟,马永蒙,魏彦花,张英杰,张军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4执7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梁信东。被执行人张晓伟,女,1985年1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马永蒙,男,1976年3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魏彦花,女,1976年1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张英杰,男,1972年9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张军英,女,1969年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市支行与张晓伟、马永蒙、魏彦花、张英杰、张军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新乐市公证处(2015)新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克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相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