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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执167号之二

何昌星与被执行人陈勇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昌星,陈勇林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执1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昌星,男,被执行人陈勇林,男,申请执行人何昌星与被执行人陈勇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阳中知民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勇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勇林至今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勇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昌星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襄阳中知民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化

审判员 刘泽震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龚 伟 微信公众号“”